(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张家云、李福全、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家云,李福全,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63号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利民路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泽礼,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云,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姚小姣,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福全,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阮绮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燕华,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2015]234-25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张某甲、张某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机关违法裁决。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家云与李福全均系自然人,二者均承认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裁决书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显系错误。且裁决根本就没分清本案中谁是发包人,谁是承包人。本案中发包人是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是申请人,李福全与该承包工程的土建项目无任何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申请人违法转包或分包给李福全,因此,原裁决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本案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系雇请(雇佣)合同关系,之后又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以及承包、发包关系等非劳动关系,本案是彻头彻尾的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工资纠纷关系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根本无管辖权。此外,张某甲、张某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关对此两人的诉求已无管辖权,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但仲裁机关仍予以受理且裁决,显然是违法的。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机关违法受理本案,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张某甲、张某乙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机关仍予以受理且裁决,显然是违法的。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也未经过质证。仲裁机关单方调查掌握的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张家云和李福全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雇请关系,被申请人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所代发的工资是否系真实的工人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是否涉嫌违法,以及所谓的“司法确认”是否真正经过法院确认等等。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辩论,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5、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有违公正公平原则。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1、裁决所依据的拖欠工资明细表以及被申请人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的工资表等均系伪造,且不真实,劳动监察部门违法逼迫被申请人发放所谓的工资,程序及内容违法,且不真实。2、申请人承包的是主体土建工程,而被申请人所从事的是大理石、砌砖等地下室工程,两者不存在任何重合的部分,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实申请人将工程转包给所谓的承包人李福全;裁决依据的证据是根本不存在的。3、张某甲为李福全妻子,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李福全是与黄某个人签署合同,且只是负责地下室工程的部分材料供应不存在李福全雇请25人的情况。2、曹某甲等5人所谓的“大理石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卖大理石的厂家负责大理石的切割和安装,无须任何工人。3、何某乙的岗位与其他文件中记载的岗位不一致,且申请拖欠工资数额与裁决不一致。4、张某丙、凌某、张家云等人并非李福全的工人,只是材料供应商。5、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显示被拖欠工资数额与裁决数额不一致。6、曹某甲、曹某乙、王某、罗某、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殷某等人不在已领工资的84人名单中。五、申请人与珠海市腾步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违反建筑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珠海市腾步公司违法转包腾步大厦的主体工程,因为合同无效,因此,申请人是没有任何资质进行劳务分包,申请人也没有授权黄某与李福全签订任何合同,因此,申请人和第一、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分包等关系,真正垫付工资是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是建设单位和业主,施工单位是申请人,申请人并不是分包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之间有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综上,申请人认为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234-258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甚至是没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家云答辩:同意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福全答辩:同意仲裁裁决。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申请时效。被申请人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答辩: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李福全主张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超过时限的问题,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未超出法定的时限,被申请人李福全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仲裁委员会是否无权管辖的问题。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李福全、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工资报酬争议向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双方的争议进行管辖。申请人主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达到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两人的仲裁申请的问题。张某甲、张某乙主张的劳动报酬包括两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的部分,仲裁裁决仅处理两人退休前的劳动报酬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据此主张仲裁裁决违法,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均参与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主持的腾步大厦工地劳资纠纷的调解,故申请人也知悉相关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依法核实该事实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委员会庭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主张不属实,本院不予采信。裁决书有仲裁员的署名,也有仲裁委员会的盖章,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裁决书违反规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伪造及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此,申请人并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与李福全、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发包关系的认定、被申请人李福全与黄金楼签署的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的工资数额等,均属于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此,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234-258号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234-25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桂芳李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