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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占江洪与邵珠暨、朱水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珠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增昌,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江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增森,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水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增昌,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珠暨为与被上诉人占江洪、原审被告朱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邵珠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珠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珠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邵珠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