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莫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莫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