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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莫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莫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莫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