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许传贵诉被告田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贵,田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许传贵诉被告田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许传贵,男被告:田立志,男原告许传贵诉被告田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田立志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传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许传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