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姚金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姚金珍,李晓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金珍。原审被告:李晓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金珍及原审被告李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8日收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