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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应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被执行人:应军身份证:3308241975022719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001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应军名下有房产(位于开化县华埠镇华盛路15、17、19号(华盛家园)14幢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位于开化县华埠镇华盛路15、17、19号(华盛家园)14幢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朱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