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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茌平县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瑞、田祥孔、张传宏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瑞,田祥孔,张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高立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瑞,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祥孔,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传宏,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上述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茌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田祥孔的存款20766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法冻结张传宏的工资账户,届时扣划。本院依法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不能。且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茌民一初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