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培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23-2号申请执行人魏培祥,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魏金玲,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魏培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魏金玲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冀 辉审判员 柳太平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