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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918号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597-X。法定代表人苏渊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渝云,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桥,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