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艾子阳与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子阳,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艾子阳。委托代理人:苏红、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楚,该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子阳与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子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子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27600元,由原告艾子阳负担。审判员 孙敬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