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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郑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郑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509号原告刘勇,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郑秀红,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郑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对被告郑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