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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枝与被告张国亮张利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枝,张国亮,张利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刘玉枝,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被告张国亮,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被告:张利君(又名张军)男,汉族,39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枝与被告张国亮、张利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枝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