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财德与林应义、林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德,林应义,林香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陈财德。被告:林应义。被告:林香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财德与被告林应义、林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财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50元,由原告陈财德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