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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财德与林应义、林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财德,林应义,林香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04号原告:陈财德。被告:林应义。被告:林香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财德与被告林应义、林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财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50元,由原告陈财德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