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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舟与吴望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舟,吴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金舟,1968年10月12日,教师。被执行人吴望平,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望平位于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林业局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为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查封之日起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齐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