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非诉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吴霞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霞,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吴霞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他农用地)492.87平方米建设厂房。截止立案调查时,建成一层厂房1栋、二层厂房1栋(主体已完工),建成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中不符合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吴霞将非法占用的492.8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2、限吴霞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492.8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吴霞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492.8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共计罚款985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拆除吴霞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492.8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吴霞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拆除吴霞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刘村村民委员会492.8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