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本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王本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525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法定代表人:金之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本福。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本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