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解际敏与赵清虹、王振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际敏,赵清虹,王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49号原告解际敏。被告赵清虹。被告王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际敏与被告赵清虹、王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际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清虹、王振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前锋山村大平房四间及其配房院落一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解际敏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清虹、王振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前锋山村大平房四间及其配房院落一位。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