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裁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立新、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新,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裁字第8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李立新。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涛。申请人李立新与被申请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星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温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裁决李立新向星河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133.71元。因李立新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星河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立新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审查。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立新一次性支付星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100元,扣除水电周转金400元,实际应支付3700元,李立新另外支付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3750元由执行法院从李立新银行账户里直接划拨。双方当事人就(2015)温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李立新自愿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依法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是当事人一项程序权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立新撤回对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85号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延学代理审判员 朱华杰代理审判员 汝明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