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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方军与刘碧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军,刘碧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10号原告何方军,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碧秀,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方军诉被告刘碧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方军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方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何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