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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花玲、刘惠茹、郑某某、郑某甲、孙某某与濮阳县城关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玲,郑某某,郑某甲,刘惠茹,孙某某,濮阳县城关镇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刘花玲,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某某,女,200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某甲,男,201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花玲,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郑某某、郑某甲之母。原告:刘惠茹,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女,201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惠茹,基本情况同上,系孙某某之母。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继忠,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山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自林,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花玲、刘惠茹、郑某某、郑某甲、孙某某诉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南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玲、刘惠茹、郑某某、郑某甲、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