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转与董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转,董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赵转。被告董雁。原告赵转诉被告董雁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转诉称,2014年11月2日和2014年11月7日,原告和黑石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公司)签订《会籍管理合同》,编号分别为黑石第201411050和黑石第20140480号,原告向黑石公司共支付现金85万元整,被告董雁(承诺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该笔款项到期黑石公司如不能偿还,由被告董雁向原告偿还所有款项,合同终止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1日及2015年2月7日。黑石公司违约已成事实,黑石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所以款项,至今被告董雁也未兑现其承诺,原告要求被告董雁应立即按照承诺书向原告赔偿所有款项,被告多次推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自己的义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85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被告董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原告赵转(委托人、甲方)与黑石环球有限公司(代理人、乙方)签订《SHINEVILLE酒店会籍管理合同》一份,原告赵转将40万元委托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管理,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2月1日,投资收益按年收益18%结算。同日,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40万元收据一份。被告董雁系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办人。2014年11月7日,原告赵转与黑石环球有限公司再次签订《SHINEVILLE酒店会籍管理合同》一份,原告赵转又将45万元委托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管理,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投资收益按年收益18%结算。同日,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45万元收据一份。被告董雁仍系黑石环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经办人。2014年11月12日,被告董雁给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内容为:现有赵转201411050号合同和20140480号合同,合计金额为捌拾伍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15年2月1日和2015年2月6日。期间若本金损失,有我负责赔偿。该《承诺函》还署有被告董雁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述两份合同到期后,黑石环球有限公司未归还原告赵转85万元,原告赵转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承诺函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董雁给原告赵转出具的《承诺函》,实质系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董雁未按照《承诺函》向原告支付投资款85万元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偿付原告赵转85万元,并承担2015年2月6日以后原告赵转遭受的利息损失。被告董雁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黑石环球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董雁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转8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本案诉讼费1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