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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青林与刘复义、丁家房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林,刘复义,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348号原告李青林,男。委托代理人赵月荣,男。被告刘复义,男。第三人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景岩,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青林与被告刘复义、第三人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青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青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林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