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田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10年3月初,原告与被告相识到相爱,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在丰南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婚后于2012年4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范某甲,现在随原告生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不通人情,不懂礼貌,不尊重原告父母,而且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最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在2012年年底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业经原告和父母、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查无音信,被告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对女儿不尽义务,原告经过慎重考虑与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根本没有合好的可能性。所以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范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提供生活费。被告范某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初,原告与被告经人相识,于2011年2月21日在丰南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婚后于2012年4月20日生一女孩,名范某甲,现在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语言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范某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范某甲随原告生活,自2015年9月起,被告范某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380元,于每月5日前给付,直至范某甲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