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赤峰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同心路北段西。法定代表人章聪志,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霍淑君,董事长。赤峰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前根据申请执行人赤峰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赤立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克旗国用(2013)第109号,地号:401-08-381)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上保全的土地解除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克旗国用(2013)第109号,地号:401-08-38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哈 斯审判员 范廷义审判员 张宝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宏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