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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商丘百文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百文钟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霞,女,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实习),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百文钟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丽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商丘百文钟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是通过物流公司交付货物,收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并不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裁定认定收货地为湖里区是错误的。本案不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岭路15号豪峰大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商丘百文钟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商丘百文钟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许贞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