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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敏会诉被告韩刚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敏会,韩刚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088号原告翟敏会,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寨里村5组,身份证号410901197003042315,联系电话1860393****。被告韩刚锋,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西寨村4组,身份证号410901198508212337。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刚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