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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王宗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1977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司机,住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街2组团4号楼,身份证号:211321197711106224。被申请执行人王宗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一组56号,身份证号:130821196808031398。本院在执行王海霞与王宗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宗平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傅再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