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世堂诉张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堂,张换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李世堂,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换成,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审旗图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堂诉被告张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李世堂承担。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振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