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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世堂诉张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堂,张换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李世堂,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换成,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审旗图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堂诉被告张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李世堂承担。审判员  谷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振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