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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法定代表人郭辉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法定代表人庄建东,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购销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如协商不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但双方在协议时无法确定发生诉讼后哪一方为原告,双方均有可能是原告,致使管辖法院不明确,故该管辖约定条款无效;在购销合同中,应以买方所在地或指定收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根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均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漳州友利达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上诉人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时即可明确其是原告方,从而可以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即为南靖县人民法院。故上述《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南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腾辉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林璟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梓聪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