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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沙河源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沙河源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攀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沙河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机关法人张先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沙河源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8元,由原告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