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凤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06166756-2。委托代理人赵健,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周凤祥。被告田利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凤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