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刚与左胜利、梁红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左胜利、梁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左胜利、梁红岩。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左胜利、梁红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胜利、梁红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该案标的,该案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冻结财产亦已全部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