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浩与魏海江、魏巧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魏海江,魏巧美,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张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193-2号原告:陈浩。被告:魏海江。被告:魏巧美。被告: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江。被告: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投资人:魏海江。被告:张建钢。委托代理人:张恒,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浩与被告魏海江、魏巧美、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张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魏海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于201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退还给原告陈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