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干与梁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干,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苏干。被执行人梁建平。本院在执行苏干申请执行梁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建平已履行了案件款2050元,案件款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