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行监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向学仁诉南华县林业局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113号向学仁:你因诉南华县林业局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及(2014)楚中行监字第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合同上黑荆树是经济林木,26年栽树没有1分钱的经济收入,给你带来经济损失,要求判令南华县林业局赔偿你经济损失24883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具有请求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事实根据;(四)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五)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办理;(六)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你起诉要求南华县林业局赔偿248836元经济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裁判应予维持,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