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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文彪与杭州和睦老人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彪,杭州和睦老人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文彪。委托代理人宋国忠。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和睦老人公寓。法定代表人杨帆。委托代理人张杰。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文彪诉被告杭州和睦老人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杭州和睦老人公寓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