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文彪与杭州和睦老人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彪,杭州和睦老人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文彪。委托代理人宋国忠。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和睦老人公寓。法定代表人杨帆。委托代理人张杰。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文彪诉被告杭州和睦老人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杭州和睦老人公寓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