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老年人公寓、郝玉珍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老年人公寓,郝玉珍,沈丽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7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老年人公寓,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功亮,院长。被执行人郝玉珍,女,1937年11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沈丽如,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外运华力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老年人公寓与被执行人郝玉珍、沈丽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