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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占贵与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占贵,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7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占贵,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马长江,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敬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占贵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425号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占贵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张占贵的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村委会承担。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判决中认定张占贵实际已经放弃了投标及要求继续承包诉争土地的权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村委会违法进行招标,也没有将中标的情况通知张占贵,未征询张占贵是否同意以中标结果继续承包,就与案外人签订了承包合同。2、判决中没有对暗箱操作招投标的事实予以认定,严重侵害了张占贵的合法权益。根据村委会向法庭提交的《石南村部分承包地承包细则》(招标细则)第二条第3项规定“每笔保证金只能参与一个单元的投标,投标户需要到银行交纳保证金,帐户名:黄西铎,帐号:6228480020951937018,投标户持银行回执到村委会换收据,凭此收据参加投标”。村委会在庭审中称,张占贵承包地由段瑞龙中标,但是村委会没有提交段瑞龙向银行交保证金证据,人民法院调取的保证金帐户显示段瑞龙没有交纳保证金,招投标明显存在虚假。(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我国《物权法》第126条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占贵对原承包地有法定优先承包权,同时,张占贵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明确约定张占贵有优先承包权。但是,一审判决未适用上述法律判决张占贵有优先承包权。(三)原审判决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张占贵的合法权益,使张占贵蒙受巨大损失。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张占贵贷款开始建筑养殖所用的住房、料房、鸡舍,栽种了树木,投资二十余万元,至今投资还没有收回。被申请人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张占贵的请求。第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诉争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口粮地,属于可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2003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2013年9月30日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只有张占贵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并参与招投标过程的情况下,才有以竞标最高价获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优先权。2013年3月至9月,石南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新发包,并将承包细则、方案等公开张贴、广播。原承包户没有交纳保证金,已放弃投标并要求继续承包的权利。原审证据已经质证,张占贵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地招标合法。第二,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承包权的基础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与发包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件,如承包价格、承包期限及土地保护义务等内容同等。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占贵在2013年9月30日承包期届满,下一轮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2013年3月至9月期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张占贵等11户原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村委会将承包细则、工作方案、工作小组等以在村内张贴、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承包细则明确约定,参与报名投标的村民须交纳保证金,原承包户在同等承包费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包户如果有意愿继续承包的必须交纳保证金,交纳保证金时间为2013年9月2日至9月9日。但张占贵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由此其已实际放弃了投标并继续承包诉争地的权利。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占贵对原承包地享有优先承包权及和村委会继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至于张占贵主张村委会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暗箱操作招投标,违法将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证据不足,本院难于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占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占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