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刘海民与刘会海芹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民,刘海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海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海芹。上诉人刘海民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民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上诉人刘海民承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刘海民、被上诉人刘海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吴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