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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路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何路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437号原告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路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瀚普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