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蔡立锋、宣沛锋与宣沛锋、杭州郝尔兹卫浴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立锋,宣沛锋,杭州郝尔兹卫浴有限公司,邱平,杭州安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133-2号原告蔡立锋。被告宣沛锋。被告杭州郝尔兹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条琴。被告邱平。被告杭州安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平,身份证号码339005198507137317。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锋诉被告宣沛锋、杭州郝尔兹卫浴有限公司、邱平、杭州安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立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166元,减半收取125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583元,由蔡立锋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