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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邵高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高生,刘运廷,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邵高生,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刘运廷,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沈丘县。被执行人刘建军,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3)沈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