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邵高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高生,刘运廷,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邵高生,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刘运廷,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沈丘县。被执行人刘建军,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3)沈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