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政诉被告刘虎得、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政,刘虎得,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孔令政,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代理人孔明弟,不识字,农民。系原告孔令政之父。被告刘虎得,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富民路。法定代表人孔德娜,职务: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孔令政诉被告刘虎得、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孔令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令政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