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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光权与刘锡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权,刘锡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潘光权,男。被告:刘锡华,男。委托代理人:张玉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权诉被告刘锡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权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光权负担。审判员  曾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露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