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生,住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被告赵某,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住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案,本院2015年7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志赛于2015年8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黄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0年5月23日生育一子,2006年4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还有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债权50000元归原告所有人;债务17150元归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被告口头辩称:被告招赘到原告家十多年,在原告家含辛茹苦,勤劳持家,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对自己主张,被告对自己的答辩意见,双方均系口头陈述,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中,避免不了矛盾,出现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生有儿子,对于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应当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原告诉称感情破裂,只有其口头陈述,被告否认原告所诉事实,双方有矛盾符合客观事实,但不能仅此就认定为感情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确定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