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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甲,女。法定代理人马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马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父母离婚,原告一直同母亲马某一同生活,被告每月只给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这些扶养费根本不够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2、被告每年一次性付清原告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被告2015年工资明细4000元左右,自2013年12月起,被告还需要偿还房屋贷款每月1000元,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如果原告坚持要求一次性付抚养费,被告同意每年12月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养费,不然就按月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系马某与被告张某的婚生女。2013年10月,本院作出(2013)细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与马某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马某抚养,张某月工资4000元,每月给付张某甲抚养费1000元。另查明,被告张某系阜新市烟草公司阜蒙县烟叶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4294.1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工资明细、(2013)细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材料均经过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由其母亲马某抚养,被告张某应负担原告张某甲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工资由4000元增长至4294.19元,因此,根据原告张某甲的实际需要、被告张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5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年年初一次性给付一年的抚养费一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探视权及因2015年4月至7月期间没有探视原告而要求马某支付精神抚慰金或致歉一节,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变更为10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