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广成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广成,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广成。委托代理人:邹宏文,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永有,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广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广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宏文,被上诉人大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磊、李永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