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俞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俞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君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洪、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甲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辩称:为了女儿考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能够回心转意,愿意原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俞某乙。当事人双方婚前、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方面双方产生隔阂,并于近两年分房居住。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俞某甲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逸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