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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章卫国与丁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国,丁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61号原告:章卫国,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彭青,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波,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曾祥锋,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卫国诉被告丁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丁晓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4年6月1日起即居住在合肥市庐阳区至今,而原告方在诉状中提供的丁晓波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系丁晓波姑姑住所,丁晓波是挂户在此地址。且原告章卫国的住所地也是在合肥市庐阳区,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故应属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丁晓波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丁晓波自2014年6月1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合肥市庐阳区,且本案原告住所地亦在合肥市庐阳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丁晓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丁晓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