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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伟诉被告付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付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李晓伟,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付井林,男,汉族,56岁,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李晓伟诉被告付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因种地购买化肥,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利率为年利1.5分,约定到2013年12月末还清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9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未向本院缴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